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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愿跟着去新地址上班,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跟着去新地址上班,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21 17:25:51 已帮助12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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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愿跟着去新地址上班,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当企业决定进行迁移行动并要求雇员们前往迁入地点工作时,并不必然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企业决定离开现有的城市所在地,并且由于这一原因导致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解除,那么企业就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赔偿给无过错方(即,劳动者)。
然而,如果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未因迁移而解除,或者仅仅是由现有的地址转变为新的地址,那么对于无过错方(即,劳工)而言,企业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劳工未能遵从并前往新址工作,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旷工行为的指控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关于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方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对工作年限较长、相当于日历年份计的员工给予相当于一个月薪水水平的补偿金。
对于超出半年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段,可视为完整年度看待。
至于起始时间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应当给予半个月薪水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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