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意欲行使撤销权时,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
首先,债务人须实际实施了任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以一种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值的价格处理其财产等有害于自身债权权益的措施;
其次,若涉及以明显低廉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则要求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已经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再次,诸如主动放弃债权以及无偿转让财产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处理相关财产等行为必须给债权人带来了切实且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其行为必须是无偿性质的或者是以一种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允价值的微薄代价完成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