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论证离婚时某一方并不知晓共同债务,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充分而全面的举证。
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重要要点:
第一,提供具体的票据以明确显示所涉及到的这些款项并未运用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之中;
其次,需要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涉案债务的一方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实际性利益;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通过深入细致地查清相关款项实际流出的方式及路径后可以证明与己无关或系另一方瞒着自己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