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居住权无法由当事人以任何形式主动解除或废止。
当居住权所附带的期限到期,或是居住权承担者(简称“居住权人”)离世,则该项居住权即告消亡。
居住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类别,指的是对于他人持有的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住宅以及其对应配套设施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法定权利。
上述通行的居住权设立渠道有两种:
既可依据遗嘱或遗赠合同约定来进行规范设定,也可依据合法合规的双方合约标明。
而设立居住权相关的具体程序包括:
第一步,向所在县级以上的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注册登记;
经过严格的登记手续审核通过之后,居住权才能正式生效并受到后续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