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之下,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抢夺信用卡并随后使用或消费之行为,那么他实际上所使用和消费的金额便应视为此次抢劫犯罪活动的总额度;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抢走银行卡后并未对其实施实际的使用或者消费行为,此种情形则不受犯罪金额的限制,而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罪行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刑处理。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抢夺的信用卡额度非常庞大,但却从未进行过实际的使用或者消费,甚至于即便他对该信用卡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消费,但所产生的金额却未能达到巨大的标准,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采用“抢劫数额巨大”这一法定刑名对其进行定罪。《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