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承包领域,项目合同具有被终止、解除的可能性。
对于如何进行解除,其方式主要包括:
既有约定解除,亦称合约之解约约定,是指在合同订立阶段预先设定了解除的前提条件,当条件得以满足时,则可以通过该条款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解除;
另一方面的法定解除,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特定事由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
而双方的协议解除,则是指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以此方式来终止或废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