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建设项目之过程中,发包机构需严格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向施工方提前交付保证金。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为3%左右。
在此过程中,发包方应尊重和履行与合同的约定,合理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其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若合同明确规定可由承包商通过银行保函来代替预留保证金,那么该保函的金额也不应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