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另一半故意躲藏缄默不语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离婚。
他们可以向当地法律机构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若被告未能出席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进行缺席审判。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若法官判定达到了情感真正破裂无法挽回的地步,经过调解依然无果的话,那么他们将被允许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会被视为婚姻感情破裂的因素:
(1)存在任何形式的重婚或者有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行为;
(2)实施了家庭暴力或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
(3)有长期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
(4)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潜在原因。
当一方被宣布失踪以后,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应容许其离婚。
同样,即使在前次诉讼中被判不予离婚之后,若两人在分居状态下维持了一年之久,随后其中任意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离婚诉讼请求的话,也应当予以许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