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版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如下一些基本条款:
首先是关于雇佣方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法律地位、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需要明确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居住地址以及与之对应的能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号码;
第三条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悬赏是工作的具体任务内容及其可能发生的场所;
第五条涉及到工作的时间安排及相应的休息、休假的期限;
第六条涵盖了薪酬待遇的标准;
第七条强调了国家要求的社会保障覆盖;
第八条提出了对于员工安全保护和劳动环境改善以及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
最后一条则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应该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上的义务。
此外,在标准版合同的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针对试用期、培训计划、保密责任、津贴补助等方面进行自由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