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立意控告男方强行夺走了孩子监护权,然而需明了男方此举并非即为遗弃罪。
实际情况是,遗弃罪之成立并不取决于遗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而是强调此类行为在情节上是否已经达到了恶劣的地步,进而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因遗弃而导致受害人身体遭受重创甚至死亡;
致使受害者无所依靠,流落街头,不得不四处乞讨维生;
迫使受害者陷入绝境,不得不选择自杀来结束痛苦。《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