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实并未包含对特殊法人这一类型进行单独规制的条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典的相关章节仍包含了对于特定法人种类的详细规定,这些种类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和乡村公共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这些法人被视为在社会中的各项活动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因此得到法典的特别确认与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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