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所拥有的婚前财产,通常被视为单独所有,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而在离婚时,仅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具体而言,以下这些情况均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
其次,由于身体遭受到了伤害而得到的医疗费用款项以及用于补偿其生活所需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再者,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为仅归配偶中的一方的财产;
另外,专属个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例如服装、化妆品等等;
最后,其余应归属为某一方所有的其他类型财产也将作为个人财产予以认定和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