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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对方不给儿子抚养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后对方不给儿子抚养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5-01 11:55:15 已帮助16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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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对方不给儿子抚养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夫妻间的婚姻状况如何变更,其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扶养责任均不会改变。
若有一方未能尽到扶养义务,那么这将构成违法行为,且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则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在此基础之上,即使先前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过程中,若抚养权归属于女方,那么女方在举证方面无需过于繁琐。
例如,在法庭审理阶段,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配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将会做出有利于女方的判决,即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那么转账记录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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