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乃是针对那些尽管尚未正式完成权属登记手续,却未来有望进行此类操作的被执行当事人所有的不动产,而通过此举,法院得以实施一种先行性的限制性登记程序。
预查封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于,它能够有效地阻止被执行人行使任何形式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或者设立其他性质的他项权利。《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