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中。
在此文件里详细阐明了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操作的规定同时也描述了法院应该怎么去做出相应的裁定并且向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传达这些裁定消息的步骤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