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的金融债权保全方面,应审慎思考及处理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需对其进行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起举证义务。
(二)关于借款债务人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
债权人唯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代位权,却并无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处理该类案件的案件当事人的法定身份和权利义务。
(三)金融机构在执行代位权的过程中,如何准确地确定所涉诉讼标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