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贵司名称之日起,原本签订的所有合同仍然维持其合法性并持续生效。
遵循着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的原则,它的持有方以及所包含的具体条款都有可能因为某项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受到影响,甚至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这就涉及到了合同内容的更改。
然而,这样的变更仅仅是对合同部分内容的调整,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彻底性的变动。
在这类非基本性变更的背景之下,改变之后的合同关系仍旧保持了与原有合同关系本质属性的始末相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