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措施,则就有必要确定是否应给予那些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优先保留之待遇。
若是必须对这些员工进行裁减的话,那么用人方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经济性的补偿标准是基于被解雇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其相应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的服务期来说,将视为一整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补偿金额;
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者,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倘若他们已加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便可以凭借所在企业出具的裁员证明前往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符合相关规定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至于领取的具体数额,不仅要参照缴费年限的长短,并且还有上限设置为24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