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相关事项如下:
1.首先,应由合伙企业担负起全部债务。
2.如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那么普通合伙人将需执行无条件且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含义为,他们必须使用其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此条款包括了以下二点内容:
(1)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负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无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的份额或比例是多少。
当任何一位合伙人无法独自完成偿还外部债务时,其他的合伙人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但若其中一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金额已经超出他所应承担的比例,则他有权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
(2)无限责任。
这一概念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仅要以他们各自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资金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资产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是这些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合伙人还得依靠自己所有的财产,以此来对债权人负责。
3.在此针对例外特殊情形做出说明:
在解决某些特殊问题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少数合伙人可能不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由于自身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的情况下,他们首先会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对外的清偿责任;
倘若这些资金仍然不足以面对债务,就有过错的那位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那些并未犯错的合伙人无需再承担责任。
直到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解决完对外责任问题以后,那位有错误的合伙人还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