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乃抵押权人所拥的一项权益,当对应之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债务义务之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地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获利,以确保其债权得以充分实现。
在涉及房屋抵押权这一领域中,它的对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认房屋抵押权对于抵押住房产权处理权力的效力,具体来说就是抵押人在未能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其转让抵押房产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明确房屋抵押权在后位抵押权中所具有的效力,即若抵押合同已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则根据抵押房产登记的时间顺序来公平清算各自应得的金额;
最后,揭示房屋抵押权在抵押房屋上所附带的债权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