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确立了以下四项成立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人需存在导致侵害的行为,即对他人依法享有之权益构成侵犯。
第二,必须有实际发生的加害事实存在,且其已经对他人之人身或财产价值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三,加害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需具有因果联系。
第四,侵权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