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附条件的债权亦可进行申报。
举例来说,尚未到期的债权以及附带利息、设置附加条件、明确期限或者诉讼仲裁尚未裁定的债权皆属可申报之列。
其中,于破产申请受理当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将被视为已届满期;
至于附带利息的债权,则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即应暂停计算利息。
所谓债权申报,乃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一旦接收到破产申请,债权人均须依法向法院对其所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
当然,债权申报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