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条件,便可明确判定某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首先,被告人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
其次,其在主观上必须表达出明确的故意。
此外,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以及社会中正常的用工关系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需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动作,如转移财产或逃跑躲避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或是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福利。《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