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各大企业需在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专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其过去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时将该报告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披露。
对于在该年内新建立登记的企业而言,则从隔一年开始,实行同样的报备与公示操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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