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1)出让方必须拥有两套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屋及其附属宅基地;
(2)该交易须在相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即由同一范围内的社员彼此之间进行转让;
(3)接手方并未置有任何房产或购置宅基地,同时其应当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条件;
(4)转让行为需事先得到集体组织的授权与许可;
(5)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其不可仅作为独立形式进行交易,而应如同房屋所有权一样,与其上建筑物相捆绑式共同转让出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