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理赔范围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具备法律义务。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意外出现交通事故并选择逃逸后,如果肇事车辆已经参加了强制性保险,那么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
反之,若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是否已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者因抢救伤者支出的特定费用已经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需要支付给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抢救及丧葬等费用,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