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适用于推定原则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选择逃逸的行为人,以及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之人。
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将依推定原则,假定当事人需为该事故负责并承担事故的整体责任。
然而,如若存在有效证据显示其他当事人亦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则可考虑适度减轻其应承担之责任。
但是请注意,如果有明确无误的证据来证明逃逸责任人曾恶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行为,那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亦不应给予责任减轻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