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如下:
(一)现金支付的方式,即将与被征收房产相似度较高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参照,以此为基础实施相应的金钱补偿;
(二)不动产置换,即通过在异地或原址新建房屋并与被拆毁房屋进行所有权兑换;
(三)综合性补偿机制,即采取货币赔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