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我们必须关注以下几点禁止的约定:
第一是在协议中规定,财产将所有权归属子女;
第二种情况则为,夫妻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的事实,但并未对该不动产作出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情况即为,在协议中明示了,如果哪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其最终将会失去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之间,他们有权就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做出约定,这些财产可能被划分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由各自拥有,部分由二人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