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决定离婚之际,对于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事宜,可以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途径:
其一是在尚未正式终结婚姻关系之前寻求变动;
另一种则是在离婚手续完结之后再进行相关步骤。
在离婚前夕改变房产所有者的姓名是无需承担任何诸如契税这类税费的,原因在于此时这个房屋依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任何归于一方名下的相应事项仍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若要对所涉房屋实施转移,只需出具离婚判决书或是离婚证书之类能够明确表达夫妇真实离婚状况的合法文件,便可继续实现这个过程而不会产生任何契税等相关费用,这是因为财产因离婚而发生的归属变化并不能归类为传统意义上的房屋交易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