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证在特定情况下具备抵押性,然而,以下几种类型的不动产并不属于其合法抵押对象:
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不动产;
用以支持公共福利事业,例如教育、医疗以及市政建设等领域的不动产;
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被划入文物保护范畴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法定公告,纳入了拆迁计划的不动产;
遭到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到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不动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