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债人行踪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取决于那是何种类型的担保。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两种形态。
在一般保证情形中,债权人仅得诉诸法律手段,先向债务方追索履行赔偿义务。
唯有待到债务方名下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之后仍然存在不足,由保证人才开始负起赔偿欠款的责任。
反之,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形式,一旦债务方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归还请求,无须经过司法程序。
相较于前者,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生存的风险无疑要大得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