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办婚姻之举已被视为非法行为,因此,在涉及此类婚姻关系中的财物问题时,如若夫妻离异,出于立法精神和公平考虑,此类财产本应强制收回并上交政府,而非归还给当事人。
换句话说,此类现金或其他财物并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有。
倘若在最后阶段双方并未选择离婚,那么关于彩礼是否该归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彩礼是否是婚后所获取。
若赠与人为表示此等财物仅赠与女方,那这份彩礼便归入女方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反之,若赠与人事先有言明这些钱财仅供女方一人使用,那么这份彩礼将会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彩礼系在结婚前由男方交付给女方,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份资产将归属女方个人所有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