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遵循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土地承包权争议之事宜是否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从农村土地纠纷事件的处理流程来看,首要步骤是寻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帮助和处理执行。
若对于这一层次的政府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或存疑的话,则可以在收到有关处理决定通知书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