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请保护之民事权益之诉讼期效期间通常为两年,除非法律在此方面另作规定;
若人体受损并要求赔偿,则诉讼期效期间实际为一年。
诉讼期效期间自明知或应知权力受侵害之时开始计时。
然而,若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了二十年之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提供保障。
但满足特定条件者,人民法院有必要可适当延长诉讼期效期间。
在诉讼期效期间的最后半年时间里,若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干扰因素,则诉讼期效将会暂停;
待上述阻碍情形消除之际,诉讼期效期间又将得以继续计算。
而诉讼期效则由于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因素而有权中断。
自中断事件发生时,诉讼期效期间得依新的起点再次进行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