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的负债应仅限于其各自承诺的出资额度范围内负责。
而在合伙企业层面,所有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的、连带的经济责任。
若本法规对此类普通合伙人所负担的责任形式另作特殊限定或指示,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联合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并且连带的企业债务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就其承诺的出资额度范围内负责应对企业的借款事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