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父母应由其子女承担起照料和供养的职责,然而如若子女不幸离世或是丧失了照料与抚养的能力,为了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妥善之养老安置,具有经济实力者须负起相应责任进行照料,这包括孙子孙女和外甥孙子女们,以及那些丧偶或手头拮据无法照顾父母的成年儿女的祖父母辈和外祖父母辈。
由此可见,孙子孙女们所承担的赡养义务仅仅是在个别情况下对于祖父母而言才会存在,并且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