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尊敬的律师们享有随时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的权益。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的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代理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开始受理案件审查并决定起诉之日起,便有权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与此次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同样地,除此之外的所有辩护人只要得到了主管人民法院以及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享受查阅、摘抄以及复制以上相关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