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并不代表着自动离婚。
在我们国家,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进行离婚;
另外一种则是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并无任何形式的自动离婚存在。
具体而言,如若您与配偶能够就以下几个重要议题:
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事宜,达成共识;
那么便可亲赴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签署离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登记离婚事宜。
但如果就上述议题无法达成一致,那就只能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了。
此时,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前往对方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相同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根据被告实际的生活状况,判断更适合的司法管辖区。
法院在经过客观分析后,会做出是否判定该对夫妇感情破裂的决定,若结论为肯定的,那么将会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