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个关键因素共同构建出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名的完整轮廓与界定:
第一,被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首要客体,乃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严格执行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二,这一犯罪事实涉及到行为人蓄意违反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并为之付出行动,严重混乱地串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甚至其情节发展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个体;
最后,依照法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并有意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