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贿罪,我们可以如此严谨地进行定义阐述:
犯罪主体是指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其主观意识之上必是出于谋求不公平且违法利益的目的作为驱动因素;
而该犯罪所触犯抗拒的客体则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公正性不可侵犯的威严;
在客观层面上,行贿者通常表现出诸如金钱、贵重物品以及满足自身种种私欲等方式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事服务的人员等等行为举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