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取并保管的物品移交至申请人之后,可以进行诉讼方面的主张。
所谓“提存”,实际上是一种替代履行义务的方式,经过此程序以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便进入终止阶段。
只有在债权人已全额履行了其对应于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了充分且适当的担保措施后,才得以正式接收并拥有提取出来的实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