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其核心理念在于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且其做出的决策应既合法又恰当,更不能导致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过度或不必要的负担与伤害。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个特定行政部门对某个违反规则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那么这一决定必须要与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真实性质、突出情节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等因素相适应,方能称之为科学严谨而又公正合理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