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员工如因公出差期间遭遇事故或面临生死存亡之灾,自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首三个月内必须全额发放工资待遇;
然而,在此之后的四个月,工资待遇将暂时停止发放,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月份向员工家属提供相应的抚养亲属抚恤金。
若员工生活陷入困境,亦可提前申领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作为临时援助。《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