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素:
(一)主观要件方面,应当具备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实施者应当是血液供应机构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
(三)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管制的相关制度;
(四)客观要件方面,具体体现为在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违反其他严谨的操作规程,从而导致严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后果。《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