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渴望脱离现有的工作岗位,有义务按照相关法规预先通知雇主,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劳工若想终止劳动关系,应比照法定时间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知会雇主,这样能够合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约。
若是入职即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工,则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约。
然而,当雇主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拘禁等手段强制劳工继续工作,或者雇主故意违反法律规章,下令工人进行危险作业,以此来影响工人的人身安全时,劳工有权立刻结束这份劳动合约,无需再与雇主进行任何事先通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