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征用土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分配原则如下:
首先需明确,土地补偿费用乃属于集体全体成员所共有之财产,因此须经民主程序公平合理地分发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成员进行分配。
其次,有关安置补助费则应以个体为单位,即归属该地块的实际承包人所有,并根据其在土地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限以及实际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则应依据物权归属的原则,确认为该标的作物或附属物的实际经营者及其关联权益的所有者所有,并需经过所在社区的民主决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详细的分配方案与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