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会持续到子女成年直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
针对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能够维持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准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可以考虑停止提供抚养费用。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独立生活并且已经成年的子女,其父母仍然需要负起抚养责任,继续支付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