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投资,即是指那些以自身的人品、智慧以及健壮体力等非物质因素进行投资,从而获取到股东的地位。
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明确规定,各个合伙人除了可以采用货币、实物、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作为出资之外,还可以选择使用他们自己的才能与劳动力资源。
因此,在合伙关系中,普通合伙人是被允许采用劳务为出资的;
然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则并不许可其采用劳动力作为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