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酒驾车或者严重醉酒驾车的情况下,驾驶者并不一定需要为所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相关政府机构——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涉事人员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他们的过失的严重程度,直接判定他们需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假如,事故的发生完全归结于饮酒驾车一方的明显过错,那么这一方才有可能被判为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假设事故的成因是由两位或多位涉事人的行为引起,则将依据每个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影响,以及他们的过失的严重性,加以分别判断,各自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因此,对于酒驾一方是否需要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问题,最后的裁决决策将取决于警方所做出的,关于责任认定的最终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